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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李晓爽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3次举报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案件审理中,会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要判断一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中是否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借钱人的配偶是否对该笔债务进行了追认,比如向债权人承诺还款,如果有,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没有夫妻另一方的签字,其也未对该笔债务进行追认,就需要判断该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就只能要求借钱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如果我们要把自己的钱借给一对夫妻,尽量要求夫妻双方都在借据上签字,否则债务人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而实务中,债权人一般很难举出证据,那么债权人拿回钱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


李晓爽律师:天津工业大学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学位,具有从事律师资格和初级会计师资格的专职律师,现为华律网、律师365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崂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