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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发布者:方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2787人看过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犯故意杀人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说故意杀人罪在没有减轻处罚的情况下,最低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也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但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一直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情节较轻的程度,需要根据司法者的经验和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情感来把握。情节较轻应该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情感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包括: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大义灭亲、生母杀害亲生婴儿等。

有学者提出了一般的认定标准。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行为人实施的杀人方式不是很恶劣;第二是行为人具有可宽恕的杀人动机;第三是从行为人的行为之前和之后的表现来看,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很小;第四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其他人处于行为人的境地,选择其他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较小。这四个方面应该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只有这四种情节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下面结合两个案例进行说明:

一、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7号--姚国英故意杀人案

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将以下情形视为“情节较轻”:(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而故意将不法侵害者杀死的情形。(2)义愤杀人,指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受被害人的虐待、侮辱或迫害,因不能忍受,为摆脱所受的虐待、侮辱、迫害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杀人故意,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当场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4)受嘱托帮助他人自杀,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的行为。(5)生父母溺婴,即父母出于无力抚养、怜悯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的行为。

二、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24号-- 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案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对于激情杀人或者义愤杀人等情形,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二是杀人手段属于一般还是残忍,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三是犯罪后果是否严重,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四是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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