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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发布者:方爽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958人看过

    【第三人撤销之诉定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最高法院民诉法司法解释297条规定了四种情况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不予受理: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普通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债权人既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那是否意味着普通债权人就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呢?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非常大,各地做法不一。

一种意见是原则上不准许,但是符合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准许:

1.广东省高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2号)第6条明确“普通债权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保护。但第三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如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以受理。”

2.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研讨纪要》第六部分“民事权益的范围”亦明确“多数意见认为,以金钱债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撤销之诉的,一般裁定驳回起诉,但原诉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以致享有金钱债权的第三人无法行使撤销权的除外。”上述规定均在原则不准许之外,增加了对于虚假诉讼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另一种意见就是不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第五部分“普通债权人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明确“普通债权人不属于原生效裁判对应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普通债权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损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法官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应当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例如,《民事指导与参考》第67辑刊登的“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油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新源钢铁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中,案例撰写的人员在解析中,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一般不包括普通债权,但虚构债权债务侵害普通债权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除外,因为第三虽然撤销之诉是以规制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维护第三人利益为立法宗旨,且此时因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导致普通债权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又如《民事指导与参考》第70辑刊登的“张宝升与恒增公司、环宇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付少军在解析中认为,“作为对普通债权人一般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例外,为了切实保护案外人的诉讼和实体权利,在有证据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普通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同时也要防止案外人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损害原诉讼中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再如,《民事指导与参考》第70辑刊登的“指导性案例”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蒙认为,“立法者引入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意是受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从该立法目的出发,有学者认为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外,亦应当认可合法利益受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的被害人的适格原告资格。我们同意此种观点,认为应将当事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列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要处理的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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