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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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如何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

发布者:杨振忠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179人看过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通过一系列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证据来尽力还原一个极大可能发生过的犯罪故事,并在法庭审判中通过起诉书的指控呈现出来。这个犯罪故事中的每一个细微的情节,只要公诉人讲出来,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

对于这个犯罪故事,律师的任务就是通过“拆解”这个犯罪故事的各个构成要素,即将部分不合法、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素材排除出证据体系,最终使得剩下的证据素材不能还原犯罪事件。法院裁判结果就是要看公诉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还是辩护方的观点说服了法院。

关于公诉方证据的质证,对辩护律师而言,就是对整个证据体系的逐一筛查的具体过程,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在我国法院的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公诉方的证人几乎都不出庭,公诉人主要是宣读证人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书面证词。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辩护律师对书面证人证言质证时,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该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三性”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上以及是否和其他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矛盾能否合理排除等方面。

1)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2)证人证言是否和待证案件事实有关系

3)证人证言是否和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或通过科学原理可以推断出来的事实矛盾

4)证人证言是否和有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矛盾

5)如果证人有多份笔录,这多份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

6)如果有多个证人,这多个证人对关键性事实的表述是否有矛盾

7)证人证言是否和本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项有矛盾

(二)申请公诉方证人出庭作证

不少辩护律师常常向人民法院提出让本案关键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当询问对方证人的全部规则(如允许诱导性提问、允许攻击证人品性等)还没有建立的时候,辩护申请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要注意:是否仅仅因为不相信该证人的书面证言而申请其出庭作证;如果该证人重复其在书面证言中的说法,是否已经准备好了质疑其可信性的论点和问题。

出庭作证的证人毫无疑问只会重复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词,倘若律师仅因对证人的不信任就仓促申请其出庭作证,则律师难以将这种不信任感传递给审判者。因此,在明知出庭的证人将重复书面证词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该在有把握摧毁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的情况下才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换言之,辩护律师首先要分析其书面言词证,只有在发现证人证言不真实,缺乏合理性,与案件事实缺乏关联性,和其他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等情况下,才申请证人出庭。法庭上对该证人的询问只是印证这些证据的漏洞,并将这些漏洞展示给审判者而已。如果事先找不到这样的漏洞,而渴望在庭审时现场发现漏洞,就是低估了证人,只能被证人打败,自取其辱。

(三)对物证的质证

对公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

1) 物证是否是真实;

2) 物证是否与本案有关,是否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3) 物证是否是孤证,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4) 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来历不明的物证一定要排除。

如果发现公诉人提供的物证没有合法来源,辩护律师一定要提出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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