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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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律师代理刘某抚养纠纷案变更抚养权胜诉

发布者:陈凯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4年4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女丁某逸由被告丁某直接抚养至18周岁,原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然而,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丁某并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婚生女丁某逸一直随原告刘某生活至今。在此期间,原告刘某全面承担了孩子的日常生活、教育及医疗等各项费用,而被告丁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与抚养职责,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

随着孩子逐渐适应随原告生活的稳定环境,原告刘某认为自己具备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居住条件及充足的时间陪伴孩子,能够提供更优渥的成长环境。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身心健康,原告刘某委托陈凯律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前期抚养费2.2万余元及后续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丁某是否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原告刘某主张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原告主张的前期抚养费及后续抚养费数额应如何认定。

庭审中,被告丁某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主张原告系强行将孩子带走,并质疑原告的经济抚养能力。被告还提出,原告在偿还房屋装修贷时经常逾期,需由其补足尾数(每月1900余元,被告补至1800余元),且其为孩子支付了社保及感冒医疗费用。

针对被告的答辩,陈凯律师协助原告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与证据组织。律师指出,被告虽主张支付了部分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承担了主要抚养义务;同时,孩子长期随原告生活,户籍亦在原告处,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改变现有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的怠于抚养行为已实质性影响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丁某作为原定直接抚养方,怠于行使抚养权并未尽抚养义务,导致孩子实际随原告生活至今,已形成较为稳定的抚养关系与亲子关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法院判决婚生女丁某逸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丁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136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享有探望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前期抚养费2.2万余元的诉请,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陈凯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被告关于“原告强行带走孩子”及“原告无经济能力”的抗辩,陈律师精准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法律原则,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证明孩子已随原告形成稳定生活现状,且被告长期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在诉求策略上,陈律师合理平衡了变更抚养权与追索前期抚养费的诉求,虽前期抚养费未获支持,但成功实现抚养权变更的核心目标,并争取到合理的后续抚养费数额,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与原告的诉讼利益。

陈凯律师,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资深的法律经验,以“弘扬正义,一心为民”的执业理念切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220********2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审查、法律文书代写
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
1430220********28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审查、法律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