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周XX因与被申请人骆XX、河北亲亲妇幼健康养护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周XX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对认定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录音进行当庭播放,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严重违法。根据原审判决书可以看出,认定申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谈话录音和电话录音,但是从庭审笔录可以看出,作为证据的原始载体录音文件并没有当庭播放,甚至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交原始载体,让案件当事人进行质证,仅凭被申请人自行提交的录音整理书面材料径行判决显属错误。因此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是否经过剪辑、通话当事人为谁等)、关联性均没有得到质证,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理由(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该原审判决依法应当被撤销,提起再审。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作为河北亲亲妇幼健康养护中心的员工,仅仅本笔借贷行为的经手人,而不是担保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后果应当由单位承担而不是由个人偿还,原审法院却认定申请人为担保人明显错误。三、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未按照法院要求如期提供有关资料,依法应当视为无明确被告。根据从原审法院复制的庭审笔录看以看出,原审法院要求被申请人在庭后7日内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未提交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但是根据从新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中并没有看到被申请人在庭审后7日内提交有关证明的证据。综上,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未经质证,没有查证属实。因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改判申请人对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三、因本案一审、再审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骆XX答辩称,一、被答辩人周X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质证意见,在举证期也未针对录音提出鉴定申请,周XX的行为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一审法院依法审查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并无不当。(一)答辩人在立案时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交了相应份数的证据材料,录音证据不仅刻制了录音光盘而且形成了录音文字版。法院依法向二被答辩人予以送达。被告在举证期和答辩期并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庭审时也未到庭应诉,其行为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无不当。被答辩人周XX不可事后否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系。(二)被答辩人周XX如对录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由异议,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1条及当时有效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被答辩人周XX向答辩人承诺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担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原告一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中,被答辩人周XX明确表示了自己是担保人,自己承担连带责任。这足以证明周XX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二)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均表明周XX向我方履行过担保责任,偿还过相关款项,即可佐证其担保人身份。三、本案周XX身份明确,属于明确的被告。(一)答辩人在庭审后向派出所调取了周XX身份信息,并向法院予以提交。(二)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书写的周XX身份信息与周XX本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的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均一致,即使没有周XX身份证复印件也足以达到明确的被告条件。综上所述,判案的证据并非没有质证,而是周XX放弃质证;判决基本事实并非不清,而是周XX在推卸责任;案件并非没有明确的被告,而是周XX在无理狡辩。周XX的行为实属浪费司法资源,望合议庭能够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将“起诉书、证据材料”、同年3月23日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同年6月12日将“判决书”送达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经一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答辩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反驳证据,也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当视为放弃抗辩和上诉权利。据此,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和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的问题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XX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