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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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发布者:张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746人看过


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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