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某新闻客户端看到某新闻官方账号发布的标题为“夫妻感情破裂,山东一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家务补偿”的案件。作为律师,本能打开并查看了案件的情况,具体如下: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刘某婚内出轨,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刘某否认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最终,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原、被告均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均不需要另行承担对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原、被告每月探视对方抚养的婚生子女最少两次,具体探视方式、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若只看标题,一般人都会以为,被告系因负责家里的衣食起居,照顾家人生活,对家庭贡献而得到了93万元的家务补偿,但从法院的调解结果可以看出,该93万系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一方的经济补偿,是对其财产利益分配的结果。
首先,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和车辆以及男方银行账户的存款均给男方,作为夫妻一方,若为婚后购买或者婚前一人购买但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对还贷部分及增值是可以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男方在取得所有权的同时,理应对女方进行财产经济补偿。其次,男方名下账户存款,虽然在男方名下,但在双方无其他协议约定,且为婚后取得的,依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该93万系双方财产分割利益平衡的结果,并非全部为家务的补偿。根据新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主妇对家庭的贡献以及价值司法实践中也是认可的,但我们不应当只看标题而忽视内容。
若在实际生活中,对相关问题有疑问或者需要,可以直接联系专业律师咨询,而不应当被标题所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