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只需证明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婚后还贷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偿还贷款的时间。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还贷时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刻意区分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 只要对方未提供特别证据,就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有很多人会认为,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也需要提供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因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分工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家庭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家务上也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如果仅仅以以谁的名义偿还贷款而决定,这对女方是很不公平的。
第二,双方是否约定分别财产制或对案涉房屋偿还贷款的问题有其他约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对案涉房屋偿还贷款问题做了特别约定,比如婚后还贷系一方个人财产或以父母的财产进行偿还等,就可以推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婚后还贷来源于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较为重要,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贷款购买房屋,并登记于自己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归属和处理由双方协议约定,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一般判决结果为房屋归登记一方名下,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