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娟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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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赠予具有道德义务

作者:王洪娟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3次举报



基本案情


张某红(妹妹自2005年离婚后,独自抚养正在上学的儿子,没有稳定工作,是村里的困难户。

秀(姐姐)与张系姐妹关系。张某秀王某兴(夫)夫妻关系。


因妹妹离婚,无房居住,生活困难,2010年7月12日,姐姐一家与妹妹签订协议:姐夫、姐姐在北京市大兴区有宅基地一处,翻盖房屋465平米,现遇拆迁,经友好协商,姐夫分得五套房屋,拆迁款100万元,剩余部分归妹妹所有,与姐夫、姐姐无关,选房总面积为473平米。

2010年7月20日,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姐夫、姐姐自愿将拆迁安置房X号楼X房65平米产权赠予妹妹,永不反悔,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妹于2012年12月收房后,一直居住至2017年3月,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期间,姐姐一家认为妹妹隐瞒自有房生活根本不困难,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协议,收回房产。


焦点问题


  • 是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首先,姐姐一家并未在赠与合同中附加条件,自愿将涉诉房屋交付妹妹使用多年。在此期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妹妹实施了任何损害赠与人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该赠与合同并不存在法定撤销的情形。

其次,合同中载明“永不反悔”字样,亦无证据证明系妹妹后来私自添加,现又要求撤销赠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房屋产权是否发生转移

    首先,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屋,因政策原因未发放产权证书,导致未能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系因为客观条件不具备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而非妹妹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未能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其次,受赠房屋由姐姐一家自愿于2012年12月交付妹妹居住使用,并一直居住使用至2017年3月姐姐更换房屋门锁之时,赠与房屋的权利实际已于2012年12月转移。

  • 妹妹是否另外享有房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虽然在2010年对妹妹的自有房屋进行了评估,但签字时间在2013年4月22日。也就是说,2010年虽有评估行为,但当时并没有确定妹妹能分得拆迁安置房屋,直到2013年基于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定向安置才确定其有回迁安置房屋。因此不能认定妹妹在2010年就应基于拆迁另外享有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姐姐一家称赠与房屋是因为妹妹离婚,无房居住,生活困难,出于一家人相互帮扶的考虑,才将诉争房屋赠与妹妹。村委会也多次出具证据表明妹妹生活确实困难。姐姐一家赠与妹妹房屋的原因是基于近亲属关系、姐妹亲情及相互扶助,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应当予以鼓励和倡导,该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终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决。(2020 京民再13号


法转律,从事法律行业十年,办理各类民事案件超过两千件。专长: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产医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320********09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