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尤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四川

钟尤华律师

  • 服务地区:四川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2:00

  • 执业律所: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98157681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聚众淫乱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发布者:钟尤华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509人看过举报


(1)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通奸的,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特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

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

(2)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聚众淫乱罪刑法的构成要件,相信读了这篇文章,大家都清楚了。聚众淫乱罪,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有伤社会风化,有悖于社会善良风俗,应该坚决抵制,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不构成犯罪,但是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四川 凉山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8157681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036

  • 昨日访问量

    4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钟尤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