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裔良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否能够撤销

发布者:周裔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550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夫妻因感情破裂自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登记处工作人员会要求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除明确双方自愿离婚及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实中往往有一部分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后立即或将来过户给婚生子女,那么,离婚协议生效后,乙方能否撤销该赠与行为呢?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夫妻双方将婚内房产赠与给子女也应受该条款的调整,即赠与人在房产过户前有任意撤销权,可随时撤销赠与,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应该受到限制,因为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与协议是一个整体,赠与行为正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一方撤销赠与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下面有两个截然不同判决结果的判例:

案例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案涉房屋是否可以撤销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将自己在拆迁安置中取得的案涉房屋赠与给被告,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房屋赠与,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但在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经查明,本案原告赠与给被告的案涉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故该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至被告,原告现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赠与,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以案涉安置房屋系父母的共同财产及原告当时是自愿赠与被告等为由,不同意撤销案涉房屋赠与行为的抗辩,经审查,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0)1328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离婚协议是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张某某与第三人王增云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五间瓦房及院落一处归女儿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该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张某某辩称,张某某对张媛媛尽了抚养义务,且现在身患重病,请求不再履行该协议。本院认为,订立离婚协议所涉及的赠与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故对张某某主张不再赠与涉案房屋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以上两份判决结果完全相反,判例一以离婚协议一方有任意撤销权为由,支持了一方在房产过户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房产赠与行为。判例二则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和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赠与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双方离婚生效后一方再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官对此进行了否定性的评价。笔者人文,两份判决中判例二更具有说服力,对特殊赠与协议的任意撤销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否则会导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