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裔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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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婚内向情人赠与大额财产能否追回

发布者:周裔良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916人看过


现实中,夫妻感情破裂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一方存在婚外情,且在该方与婚外情人相处过程中向对方赠与了大额财产,那么另一方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也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如果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无权追回。但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外情人的大额赠与既非出于家庭生活需要的支出,也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显然失去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另一方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回财产,下面通过两个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一: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拒绝追认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全部予以返还。本案中,在原告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郑某某将915700(实际转账917200元,原告只主张915700元,这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转账给被告关某某,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未经原告陈某某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下,已侵犯了原告陈某某作为第三人郑某某配偶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被告关某某未能就其辩称的与第三人郑某某合伙经营菠萝生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关某某未实际向第三人郑某某及原告陈某某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下不具备善意取得的条件,其在与第三人郑某某发生婚外情期间,接受其大额财产赠与,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关某某取得诉争917200(原告主张915700)没有合法的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取得的款项给原告。

案例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0105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桑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合众经营部所得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均应为缪某某与桑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原审第一次庭审中,桑某某与徐某某均当庭认可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关系,结合缪某某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确认桑某某与徐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徐某某辩称桑某某与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不正当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桑某某与徐某某婚外男女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桑某某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钱款给徐某某使用、为徐某某购买手表等所花费款项,未经缪某某同意或追认,桑某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徐某某无合法理由获得对方大额钱款损害了作为配偶的缪某某的合法权益,缪某某请求徐某某返还财产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不难看出,以上两个判例一个是从得利人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道德,获利没有合法依据,从而构成不当得利为由的角度出发要求得利人返还财产;另一个是从配偶一方无权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出发,否认处分行为的效力,应将权利恢复至初始状态,从而要求另一方婚外情人返还财产。两种途径异曲同工,都可以达到要求对方婚外情人返还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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