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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王涛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3日 24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律师代理的原告:魏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2807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8280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利率0.63‰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6日,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为36038.0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交了借条、借款协议、微信记录及转款凭证,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出借借款,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还款。被告未到庭举证还款情况,故对原告以借条金额主张被告归还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双方约定逾期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六点三,即年利率22.995%,该利率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但已超过LPR四倍,故本院支持自2019年6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2.99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X借款82807元;
  二、被告陈X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X以8280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2.995%计算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被告陈X承担。

2015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在某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负责协调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云南盾甲...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盾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