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天骄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南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21民初2472号
原告:杨X,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XX,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
原告杨X与被告邱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受理后,原告杨X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X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2元,减半收取2041元,由杨X承担。
审判员 舒慧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