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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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XX与肖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天骄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涟源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82民初4290号

原告:廖XX,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X,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原告廖XX与被告肖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并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5月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赔偿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肖X未作答辩。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原、被告系熟人关系。2011年5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廖XX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圆元整,(小写)160000元整,借款利率每月息1.5%,借款人肖X身份证号:432XXXX0319********,于2011年5月7日向出借人廖XX身份证号:432XXXX0319********。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肖X2011年5月7日”的借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22年11月诉至本院。

2.2022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

3.2022年8月13日,原告与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聘请该所律师张XX为其委托代理人,约定律师费11800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肖X所欠原告廖XX借款本金1600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为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肖X依法负有偿还义务,故对原告廖XX要求被告肖X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付,借条上明确载明“借款利率每月息1.5%”,可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本案所涉借款的利息计算问题,应分段计算,自借款合同成立之日即2011年5月7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可按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当按照2022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14.6%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1800元的请求,虽然借条上明确载明“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但诉讼是否委托律师出庭是当事人自身权利及选择,而非其直接且必要的损失,原告可以自行诉讼,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肖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廖XX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肖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双燕

代理书记员  周咏媚

张天骄律师,联系电话:13874917741。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多年的律师实务经验,主办了一系列疑难复杂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北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3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