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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谦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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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2日|分类:股权纠纷 |385人看过
虽然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对其作出股东除名的股东会决议时可排除该股东的表决权,但股东除名毕竟是对不履行义务股东最严厉的处罚,在司法适用是应当十分审慎。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三)》第17条的规定认可排除利害股东表决权的股东除名决议效力时,应满足以下程序要件:
一、是要先行催告出资并给予合理期间。
二、是要通知未出资股东参加股东会并允许其申辩。
三、是判决时要释明股东除名后的后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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