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收养子女后未办理登记手续,送养人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9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533人看过

婚后不育的夫妻收养送养人的子女,但未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登记是合法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据此该收养关系并未成立,不受法律保护。收养人在离婚后,均疏于照顾子女,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作为子女亲生父母的送养人可以申请解除子女与收养人的收养关系,由其抚养子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