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李伟谦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1日|分类:行政诉讼 |559人看过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委托持股关系已通过签署《确认函》的方式予以解除,当事人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其《确认函》的事实的,应认定委托持股关系解除。退股款的是否收悉并不能直接证明委托持股关系的解除与否。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