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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包洋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485人看过

    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借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的除外。


        综上,以下三种情形,可以将一方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即


承认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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