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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发布者:赵晓华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352人看过

【举证指导】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婚姻法解释()》、《婚姻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细节作出了规定。那么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无过错一方来说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对方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呢?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提交以下几种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

(1)一方重婚的证据;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3)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方面的证据;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的配偶有以上过错行为的,其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一般来说,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配偶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

1.配偶的自认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对于不利于自己事实的自认一般都是真实的,所以如果配偶自己承认实施了与他人非法同居或者重婚等法定过错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对于这种自认通常都会采纳。

自认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一般来说口头自认除了是在庭审的过程当中自认,在其他场合的口头自认如果其到法庭上反悔不承认的话,则无过错方单方主张自己的配偶口头承认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人民法院一般很难认定。所以配偶的自认最好有其本人书面的承认,例如保证书、忏悔书等,或者对于其口头的承认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进行固定。

2.录音、录像

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于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明是很有说服力的。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的录音录像记录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如仅仅是一次性的捉奸在床,很难认定有非法同居的事实。

3.证人证言

在一些情况下,一些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立场中立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同居的事实。例如,如果婚姻关系的一方确实与他人在外面非法同居的话,那么自己配偶与第三者租用房屋的房东的证言的证明效力是非常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但是这种证据一般很难拿到。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无过错的当事人往往会请一些朋友来证明配偶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但是由于人证充满了主观性,很难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而且出来作证的一方又是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关系良好的人,所以人民法院很难相信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一般不予采信。所以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

4.其他证据

要证明一件事实的存在是有多种方式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独一件证据或者某一类型的证据很难证明配偶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所以需要一系列的证据组成证据链条,通过证据链条充分证明配偶实施了法定的过错行为。比如,如果配偶与他人同居,自己可以搜集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电话费的单据,搜集双方租赁房屋的合同,然后看看这些证据是否能够有效地证明双方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如果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就必须围绕《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行为来举证,做到有的放矢,这样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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