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新冠肺炎患者确诊后治疗期间的工资应该根据工伤认定结果确定的问题
(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与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但是,上述规定只是明确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但职工工资报酬的标准是否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浮动工资并没有说明;此外对职工确诊为新冠肺炎前后的工资标准是否存在差别,也没有说明。导致各地规定不一,目前主要有四种标准:
1.地方规定与5号文的内容表述一致(如陕西、四川,内蒙古、海南、河南、南京、大连等地);
2.要求企业对职工视同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如北京、武汉、江苏、苏州、浙江、贵州、福建、广东、山东、山西等地);
3.要求企业对职工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如上海、广西、云南、江西等地);
4.要求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除此之外,根据人社部11号文的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即使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患者,也存在工伤与非工伤的区别。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治疗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与非工伤职工因病治疗的工资福利待遇存在明显的区别,而人社部5号文的规定不做任何区别,一刀切地要求企业向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报酬,在实践中引发不少争议。
(二)我们认为人社部门应对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明确职工在确诊新冠肺炎后的治疗期的工资标准。具体建议如下:
1.对于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确诊后的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对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新冠肺炎患者,其工资报酬标准按照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