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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丁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玉玲|时间:2020年07月22日|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丁X、孙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6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刘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2元,减半收取4826元,由上诉人刘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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