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善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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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伍善有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湖南XX律师。

被告:谢X,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X与被告谢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诉讼代理人伍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X向原告陈X偿还欠款67219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谢X向原告陈X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损失费用合计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曾合伙经营一厂,后被告退伙,原、被告达成退伙结算协议,其中约定经结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结算款79219元。2018年11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付款承诺书,承诺分三期偿还上述结算款79219元及借款5000元,两笔款项合计84219元。第一期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14219元,第三期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并约定被告若有任何一期逾期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上述所有欠款,并以84219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同时,被告还同意原告有权向绥宁县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上述纠纷,并愿意承担原告由此而支出的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费用。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截止2018年12月19日,被告只向原告偿还了17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谢X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间因退伙结算及民间借贷缘由,被告需向原告支付84219元,被告为此于2018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其中承诺:1.该84219元分三期偿还,第一期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14219元,第三期于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2.若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上述所有欠款,并以84219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3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3.原告通过诉讼解决上述纠纷而支出的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费用,被告愿意承担。但此后被告未按其承诺履行,而是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偿还10000元、2018年12月5日偿还7000元、2019年1月3日偿还10000元、2019年1月30日偿还10000元。

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为8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谢X向原告出具的《付款承诺书》,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十分明确,该承诺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定的日期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应当依约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已履行的部分债务,因被告履行债务时已逾期,而原、被告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故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偿还的10000元,计算为支付利息84219×0.24÷365×28=1550元,偿还本金8450元,截至当日还剩75769元本金未偿还;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偿还的7000元,计算为支付利息75769×0.24÷365×4=200元,偿还本金6800元,截至当日还剩75769元本金未偿还;被告于2019年1月3日偿还的10000元,计算为支付利息68969×0.24÷365×29=1315元,偿还本金8685元,截至当日还剩60284元本金未偿还;被告于2019年1月30日偿还的10000元,计算为支付利息60284×0.24÷365×27=1070元,偿还本金8930元,截至当日还剩51354元本金未偿还。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偿还剩余本金51354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的诉请,依据《付款承诺书》中约定内容及相应票据、委托代理合同,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200元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陈X偿还欠款本金51354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谢X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陈X支付陈X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陈X要求谢X承担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谢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伍善有律师,男,现执业于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民商事领域业务:擅长处理买卖、租赁、借贷、承揽、建设工程、合伙等合同纠纷;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5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