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招标项目具备哪些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答:对于必须审批、核准的项目,在组织招标前应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项目资金已经落实,招标方案已经核准。具备这些条件才能组织招标。而对于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不需要核准,招标人可以自主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可以自主组织招标。《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在倪国红、新昌县东茗乡人民政府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案中,新昌县人民法院(2019)浙0624行初138号判决书认为:“原告诉称的“滥开滥采”,实际是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以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形式,委托中路公司施工开挖林地,导致其承包林地被损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本案中,被告与中路公司签订的涉案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的时间(2018年3月10日)先于《东茗乡泄下至黄潭坑公路(后金山)征地协议》(2018年4月)与浙江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18年5月31日),即被告在应当履行的项目审批手续未取得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公开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委托施工,系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