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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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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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规实务系列问答(招标投标篇十三)

发布者:张雪锋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9日|分类:经济仲裁 |380人看过

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答:商品房住宅建设项目现在已经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2018年6月6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均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民用住宅”工程剔除出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46号认为:“案涉工程涉及的是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8年6月1日废止)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商品住宅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根据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自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案涉工程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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