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公开招标而径行邀请招标的,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首先,合同效力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仍然有效。
应当公开招标而未经行政机关的核准、审核或认定径行邀请招标的,该行为违反违反法定招标程 序,但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不构成应招而未招的情形,也不构成中标无效的情形,此
主流观点认为合同有效。
其次,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给于处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用邀请的方式招标,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是否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即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条件。第二是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办理行政机管核准、审核或认定手续。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即径行招标的实际上是排斥了未被邀请的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投标、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性,降低了招标项目的公开性,属于违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