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强制招标而未招标的,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建设项目范围,对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进行招标应承 担担的法律后果,笔者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 定,认定无效。由此可见,应招标而未招的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施工合同无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虽然新《建工施工解释一》只规定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勘探、设计、监理、工程总承包等合同,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跟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也应认定无效。
二、责令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等行政处罚后果。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据此可见,应强制招标而未招标的承担行政责任后果为:(一)责令改正;(二)处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三)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四)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拿不到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行政处分的法律后果。对于应招而未招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承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