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某路口发生机动车与电动三轮车碰撞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碰撞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时未按规定临停在路口的车辆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该临停车辆登记在其配偶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商业三者险,事发时临停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已处于注销状态。
死者近亲属提起诉讼,主张临停车辆方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证驾驶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为由,主张商业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该部分赔偿款由临停车辆方自行承担。方晶磊律师作为临停车辆驾驶员及车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一、二审诉讼。
二、案件难点
临停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已注销属于无证驾驶,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责具备常规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自付赔偿的风险极高;
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流程公证书、电子投保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应当生效,当事人面临需自行承担37万余元赔偿款的不利后果。
三、方晶磊律师代理成果
一、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律师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就无证驾驶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案涉37万余元赔偿款全部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临停车辆方无需自行承担任何赔偿费用,当事人权益得到全额保障。
四、律师作用
精准击破保险公司证据链: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流程公证书,明确指出该公证书公证的是2021年的通用投保流程,而本案投保时间为2023年,且未针对本案当事人的实际投保过程进行公证,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法律适用充分论证:结合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免责条款生效要件的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全程主张获得法院支持:一、二审阶段的抗辩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成功免除了当事人本应自行承担的37万余元赔偿责任,完全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标。
方晶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