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8年4月22日2时36分许,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市市区道路行驶时,与姚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姚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某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为赵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赵某的逃逸行为,最终确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涉案轿车系尹某所有,涉案事故发生前赵某与陈某等人一起饮酒用餐后至某市茉莉花大酒店与尹某碰面,尹某应赵某要求将涉案轿车借予其使用。 姚某将本案赵某、尹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结果 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赵某承担 55%的赔偿责任,由尹某承担 35%的赔偿责任,其余10%赔偿责任由姚某自行承担。 三、律师分析 尹某作为案涉轿车所有人,对车辆具有合法驾驶、安全管理的义务,在赵某借用车辆时,其应当审查赵某有无有效的驾驶资格及是否具备安全驾驶的能力,在未尽上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将车辆出借,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方晶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