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3日,李某雇佣赖某加工石墩并支付报酬,在工作过程中,赖某因操作不当致刀片破裂,破损刀片插入赖某左眼眉骨,赖某被送往浙江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2019年10月9日赖某在医院行晶状体摘除手术并进行置换。赖某认为其晶状体受损并置换系外伤引起,故2020年11月12日,赖某向温州市某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三期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3月18日,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赖某因外伤至玻璃体出血并进行人工晶体置换,伤残等级为十级,外伤参与度为50%。后赖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30976.39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1848.44元、误工费35545.32元、伤残赔偿金1047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共计195264.15元。本案律师接受被告李某委托,代理案件。 原告赖某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门诊病例、住院病例、鉴定意见、医药费发票等 被告李某无有利证据提交,后申请法院调取赖某全部病例材料。 本案存在的疑点: 第一、李某与赖某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第二、医药费支出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提出医药费合理性鉴定? 第三、鉴定意见是否准确,是否需要提出重新鉴定? 第四、50%的参与度能否适当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第五、原告赖某的十级伤残与被告李某的加工业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果关系)? 代理思路分析: 对于李某与赖某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根据李某陈述其提供加工设备、场地、加工材料,法律上很难认定二者为加工承揽关系,法院判决雇佣关系成立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根据浙江省现有生效判决,法院一般不会因50%参与度而酌减赔偿金额,对于伤残等级通常按照100%的比例支持损害赔偿。而医药费合理性问题、鉴定意见是否准确问题、因果关系问题归根到底系同一问题,即“破损刀片是否伤及晶状体”。如果是肯定性结论,本案无代理空间,李某基本上要赔偿赖某近20万元的损失。如果是否定性结论,李某只需要支付外伤致眉骨骨折的医药费以及部分三期费用,预计不超过2万元。根据法医学原理,造成晶状体损伤通常有内外因两种因素,既眼部自身疾病与外力伤害,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赖某晶状体摘除到底是因自身眼部疾病还是外力伤害所致。本案不利之处,鉴定意见系法院指定鉴定形成,几乎没有推翻的可能性,医药费发票系公立医院出具,看似完全合理。本案有利之处,鉴定材料未经法庭质证,鉴定材料缺少大部分就诊病例,鉴定意见合理性存在疑问。 案件突破点一:否定鉴定意见 通过仔细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材料,发现本案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材料补正”的鉴定事项,考虑鉴定意见出具的日期与补正材料的日期仅仅相差一天,以及伤残50%参与度考量因素,很明显最后补正的材料系认定十级伤残的关键材料,并且就算有这份材料的存在,鉴定机构在外伤是否构成伤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存在不确定性。通过查阅案件发现,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并非完全是赖某病例材料,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证明赖某晶状体损伤系外伤导致。代理人认为此份证明材料的出具不符合常理,正常情况下所有与病情有关的材料均由检查报告、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客观记载,医疗机构不会出具有关“因果关系”的证明文件。通过以上分析得知,仅仅通过鉴定意见不能得出“破损刀片伤及晶状体”的确定性结论,也无法得出自身疾病导致晶状体摘除的结论,最终答案还要通过对病例材料进一步分析论证才能得出。 案件突破点二:完善病历材料并分析 本案中共有15份浙江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门诊病历、1份浙江某眼视光医院的门诊病历、1份浙江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住院病例。而赖某仅仅提交了1份2019年10月5日15点31分浙江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病历、1份住院病例和浙江某眼视光医院的1份门诊病历作为鉴定材料。但赖某2019年10月5日的多份病历材料,均已明确提到“经过眼球CT扫描,排除眼球破裂”,同时,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23日浙江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11份门诊病例,均记载赖某同时患有青光眼,而青光眼很可能是造成晶状体摘除的内因。以上,本案律师有理由相信赖某晶状体摘除手术系因青光眼所致,而非外伤所致。但欲说服法官,仅仅根据被告代理律师单方面分析还不够,还需要客观事实以及科学依据作为有力支撑。 案件突破点三:法庭发问,还原案件客观事实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通过向赖某法庭发问的方式向审判法官说明,赖某在受伤以前就存在青光眼的疾病,并且其在工作时曾佩戴矫正视力的眼镜,破损刀片虽插入眉骨但眼镜镜片完好无损。晶状体置换术后原告赖某视力良好,不再需要佩戴眼镜。因事故中眼镜并未受损,以此向审判法官证实事故并未伤及晶状体的客观情况。 案件突破点四:医学知识打消法官顾虑,获得原告认可 根据眼球的机构,晶状体位于眼睛的最前方,在晶状体周围有角膜、瞳孔、视网膜、前房等,晶状体并未与眼眶(眉骨)相连,而赖某受伤部位是左眼上眼眶。并且在2019年10月5日的就诊记录中,从未提及刀片伤到巩膜、前房、角膜、睫状突、虹膜等任何眼球部位。这种情况下晶状体因外力受伤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强大的外力作用正面直击眼部,造成挤压伤害。本案中赖某眼部系刀伤并非挤压伤,故此次外伤事故不可能伤及赖某眼部晶状体。以上医学常识的系统论述与讲解让法官最终认可了我方代理律师的意见,同时也获得原告赖某的认可。 案件办理经过及结果 经过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代理律师通过对造成晶状体损伤进行病理分析,向法官详细说明可能造成晶状损伤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同时,通过对事故发生前后赖某眼部的状况进行对比,得出在眼镜未破裂的情况下外伤不可能伤及晶状体的事实结论。最主要的,也是本案的重中之重,庭审中现场展示人体眼球结构图,通过推理得出在本次事故中晶状体不可能受伤的医学结论。最终审判法官与赖某均接受晶状体受伤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但代理律师从定分止争、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极力劝说原被告双方和解,最终赖某欣然接受李某支付3.8万元作为一次性赔偿的调解方案,本案到此终结。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系在法院指定鉴定的情况下由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代理律师通过对鉴定意见涉及的查体日期、鉴定材料、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形成日期进行全面分析,调取并分析病例材料,学习法医学知识,最终否定对己方不利的鉴定意见,提出“无因果关系”的代理意见,成功说服赖某以及审判法官,顺利调解结案。 人身损害排除案件中会涉及到鉴定意见以及合理用药等常见非法律问题,审判法官往往以鉴代审,尤其是经过法院指定鉴定的鉴定意见审判法官通常全盘接受,很难被推翻。此时代理律师不要停留在书面材料的审查中,应积极学习法医学知识,找出案件疑点,挖掘辩论要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个人认为作为律师而言,代理案件胜诉不是最终目的,解决双方矛盾才是律师存在的真正价值。
方晶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