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8年10月当事人甲驾驶未经登记轻便三轮摩托车在杭州市崇贤街道与当事人乙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甲乙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甲未年满18周岁,系未成年。同时根据调查得知,事发时当事人甲驾驶三轮车为其哥哥甲兄运送桶装水,甲兄系经营桶装水配送业务的商人。 2021年12月,当事人乙经治疗痊愈,并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其务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核算当事人乙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各项损失合计14万元左右。 因甲乙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甲、甲父、甲母、甲兄四被告对其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甲系帮其兄送水,故相应责任应该由甲兄承担,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判决甲兄赔偿当事人乙11万元左右。 三、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对“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了“监护人”责任与“雇主”责任。本案系典型的责任竟合情形。从单一法律规定来看,甲父、甲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人责任,甲兄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因甲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发生责任竟合时究竟如何适用法律,《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律师认为甲兄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即兼顾了公平又体现了效率。首先,甲兄作为桶装水配送者能够在甲的工作中获取经济效益,让其承担赔偿责任相对公平。其次,甲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当事人乙的损失可以有效获得弥补,能够有效避免因无支付能力让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本案中法院判决由甲兄承担雇主责任,但是不代表甲、甲父、甲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同时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故如本案当事人并非一家亲属,后续可能会产生追偿诉讼。
方晶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