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20年7月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伤。事故发生时原告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年满60周岁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因车祸损害构成人损致残程度分级十(拾)级伤残。建议评定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 120日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误工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应为50周岁,原告已经超过上述年龄,因此不认可误工费的产生,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虽主张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其误工费,但原告受伤时尚未年满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其因本次事故导致误工期间的劳动报酬损失,被告理应承担。
三、律师分析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律并不以受害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是否支持误工费的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未年满60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法院会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主张。即使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年满60周岁。但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方晶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