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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职员工年终奖发放问题

作者:李淼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4日分类:劳动仲裁浏览:500次举报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的薪资制度,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制定符合民主程序制度,且已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的,则对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离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薪资制度,处理离职时的工资结算事宜。

如公司提供的年终奖制度规定:“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年度为企业所做贡献的肯定,原则上对于上一年12月31日前离职的员工不予发放离职当年的年终奖”。

同时,员工离职后,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当年度已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而年终奖是对员工全年表现的评价与肯定,发放对象为本单位员工身份,离职员工不具有领取年终奖的主体资格。

如果公司前述制度的制定和送达符合前述规定,则公司不予发放离职员工上年度年终奖,有制度依据。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奖金的性质问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据此,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对固定金额的奖金,则奖金属于劳动报酬中的一部分,如果有按月发放的奖金性质,则应根据双方认可的发放办法核算发放。

根据以上制度、劳动合同及法律规定,公司不向离职员工发放当年度奖金,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亦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因用人单位证据存在瑕疵,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形,且存在类似案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归档,如公司减少支付劳动报酬引起劳动争议,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

在此情形下,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其制定是否符合民主程序,是否向员工公示或告知,将由公司举证证明。如果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则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此即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司败诉案件的重要因素。同时,不同案件,案情不同,处理后果亦可能有区别。

四、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制定;

2、关于规章制度的公示与告知,留存向员工告知或送达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重点制度内容要求员工签字确认为准;

3、留存对员工的考核文件,评价和考核文件由员工签字确认;

4、在员工离职协议中,明确双方就工资、奖金结算完毕已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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