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补偿决定的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被告提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证明力?
答:被告提交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属于认定补偿决定中确认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等三个方面审查其是否可以采信。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按照《征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依法确定的;
(2)未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的;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
(4)负责评估项目的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的;
(5)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即作出评估报告的;
(6)未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或者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不一致的;
7)评估报告未经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未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要求不具有可采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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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房屋征收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