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王翔律师
执业资质:1320120**********
执业机构: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王翔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319人看过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