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六条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屋,并按时结清差价,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调换房为多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调换房为高层的,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征收部门逾期未予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本市仅有一处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住宅,获得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价格、住房保障和房产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
2017年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二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确定房地产评估价格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