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汪XX与被告砀山县XX公司、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7)皖1321民初1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XX在砀山县财政局的款项55万元,期限至2018年1月5日。现因案件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7)皖132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砀山县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汪XX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至实际还清款止);二、驳回原告汪XX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下一篇
黄X与砀山县XX公司、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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