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离婚”前,你考虑过那些法律风险么?
电视剧《安家》在普通人眼中看到的是浓浓的八卦、心理上的共鸣,但在律师眼中,它到处都是法律知识点,值得大家引以为戒,保持警惕。今天要提醒大家的是关于“假离婚”的各类法律风险。
剧中男主角安家房屋中介公司店长徐文昌为与妻子张乘乘为获取再购房资格,双方商议“假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婚前个人所有及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归妻子张乘乘所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后却发现“前妻”出轨小鲜肉,“假离婚”变“真离婚”,头顶的青青草原也是真真的,最后徐文昌还将面临“人财两空”的风险。
现实生活中,从限购、限贷,到税收、房价控制目标,国务院出台各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导致“假离婚”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所谓“假离婚”真的是“假”的么?双方签署的“假离婚”协议有效么?“假离婚”后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1、“假离婚”真的是假的么?
“假离婚”其实是真离婚。法律上没有所谓“假离婚”,只要是双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属于有效的法定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存在“假离婚”一说。要是有一方不同意“依约”复婚,那么离婚双方只能做对方的前夫前妻了。
2、双方签署的经民政局登记的“假离婚”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假离婚”现象常出现于规避限购、限贷、减免房屋买卖税收、逃避债务、拆迁安置等现实情况中,很多“假离婚”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归于一人,如若一方在离婚后反悔不愿复婚,那么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就成为双方后续争议的焦点,因此“假离婚”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就变得非常关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想要推翻离婚协议,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的情形。但我们知道,“假离婚”本身就是夫妻双方为谋取利益而达成的一致行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因此哪怕法院受理最后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如果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该协议是有效的。
由于夫妻双方是本着“假离婚”的目的办理的离婚手续,那么可以从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去分析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从理论上来说就可以认定离婚协议无效。虽然理论很美好,现实却很残酷,通过案例搜索,我们可以了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双方在协商一致先“假离婚”后再婚时只顾着想法很美好,很多人都没有留下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意思表示虚假,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导致离婚协议有效的结果。
“假离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1、“假离婚”后,其中一方不愿复婚,那么最后就是真离婚;
2、为获取利益,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后一方反悔没能复婚,另一方就有“人财两失”的风险;
3、为获取利益,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后成功复婚,但曾经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变为一方婚前财产。
4、任一方在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若无约定,不发生共有。
最后,律师想说,很多“假离婚”不仅违反伦理秩序,还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假离婚”要不得!!!实在想要铤而走险,在那前一定要三思,你的另一半可靠么?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否已经规避?“人财两空”的后果你真的能承担么?
跟着律师一边看电视剧一边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