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娅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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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要是不幸离婚,该房归属如何?”

发布者:何娅英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598人看过

从《安家》中老严夫妇为儿子儿媳买房

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要是不幸离婚,该房归属如何?

    电视剧《安家》昨天已经大结局,在播放过程中因剧中不同的事件数次登上微博热搜,国民关注度非常高,里面的各类法律问题也是令法律同行们接受了很多相关咨询。为什么大家都在热聊?我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电视剧故事生活化的特性,剧里的故事不仅仅发生在电视剧里,每天也在我们身边轮番上演。电视剧已经大结局,我们的生活却还在继续,希望通过本文,从专业角度给有需要的人一点法律启示。

现在,在中国有一种风气,小夫妻结婚要是没有一套房好像这婚就没法结或者婚后日子没法过。而作为年轻夫妻,往往刚毕业、收入微薄,没有能力承担高额房价而需要啃老,由父母全资买房或父母帮付首付款,小夫妻还贷。父母用半辈子的积蓄给孩子买了房,当面没说,但心里说不定有想过我们出钱给小两口买了房,但这房子是归我家孩子还是属于他们夫妻两个人的?

剧情:《安家》剧中老严夫妇起早贪黑、辛苦卖包子几十年全款为儿子买房,在儿子及儿媳的要求下产权证上加上儿媳名字,儿媳怀孕后充满期待想搬去儿子家照顾儿子儿媳,却被无情劝返,最后落下一个花钱买了房,你却不能住的结局。

通过剧情,我们看看在法律上,父母出资给已婚子女买房的情形有哪些?各类买房情形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本文将根据现实生活中较常出现的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买房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具体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二、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三、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夫妻共同偿还余款

    四、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共同偿还余款

    五、双方父母分别出资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六、双方父母分别出资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七、双方父母分别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共同偿还余款

 

情形一: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类案件非常明确,该不动产应属于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这类情况就是电视剧《安家》中老严夫妇给儿子儿媳买房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这类案件也非常的明确,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孩子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夫妻共同偿还余款

关于此类情况,或许有人认为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但是,对于该司法解释,根据公平保护的立法意图,在确认不动产所有权时,应作严格解释,对于父母出资应指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关于这一点,北京市高院、浙江省高院、江苏省高院等都予以明确。本情形下案件对不动产的性质认定,北京市高院规定,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浙江省高院规定,该不动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父母的出资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江苏省高院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因此,这类案件,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出首付款一方可根据不同情况相应的多分,不同地区分割比例标准有所不同。

    律师认为,此类案件浙江省高院的规定更为合理,关于分割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类案件中父母支付首付款就相当于该条中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其他条件基本相似,那么在处理中也应当可作为参考。

 

情形四: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共同偿还余款

    关于此类情况可参考情形二,当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给自己孩子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父母仅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五:双方父母分别出资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关于这类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规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以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六:双方父母分别出资全款买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根据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的财产。

 

情形七:双方父母分别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共同偿还余款

    该类情形可参考情形四,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总结上述各类情形,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不管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只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就视为赠与双方,基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一方。有人要问了,那我能撤销赠与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如若房屋产权已经登记,那么赠与行为就难以撤销。

最后律师想说,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加不加子女另一半的名字,可谓和“to be or not to be”一样是个难题,一方面怕伤感情,另一方面又怕伤钱。所以在做决定之前要慎重考虑,也可以用协议提前进行约定,决定后就不要再反反复复,念念叨叨,不然最后既伤感情又伤钱。

跟着律师一边看电视剧,一边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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