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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作者:宋小朋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28次举报


    义乌作为全球小商品的集散地,“买全球、卖全球”的战略布局,使得义乌小商品市场持续繁荣和发展。同时,义乌小规模经营群体庞大,什么产品好卖就卖什么,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弱,报关出口的集装箱时常会碰到装有侵犯他人知产的商品。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时,义乌的报关行、货代、名义出货人、外贸公司、生产厂家等往往都会被告上法庭,但是因为对商标保护规则了解不够,众多商家都认为花钱了事,没有想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一旦被告上法庭往往就主动联系权利人调解,息事宁人,反而导致被诉案件越来越多,赔偿金额也越来越高。其实各商家作为义乌市场的组成细胞,首先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动应诉。其实在侵害商标权当中有很多可以抗辩的地方,其中有一条就是合法来源抗辩,如果抗辩成功,那被告就不用承诺赔偿责任。

     在笔者办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注册权纠纷案件中,笔者代理被告某外贸公司以合法来源抗辩成功,那么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所以在我们义乌市场交易的主体,如果不能确定销售的产品是否侵权,可以通过中国国家商标局官网查询  http://sbj.saic.gov.cn/chaxun/chaxun.asp,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咨询,如果还不确认所购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产,那么在进货的时候一定要让销售商予以声明不侵犯他人知产,并留存好所有往来单据包括付款单等。



宋小朋律师

浙江东邦律师事务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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