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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XX公司与陶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14日 | 发布者:施程凯 | 点击:28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海宁市XX公司与被告陶X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海宁市XX公司与被告陶X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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