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房屋结构为框架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产权证面积为准)。
二、价格
该房屋售价总金额为 万元,(包括房价及已交纳的各项产权费用)大写: 元整。
三、付款方式
1、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交纳订金: 元整,作为房款中的第一部分;
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 元,大写: 元整;
3、剩款 元,大写: 整,待甲乙双方将房屋更名过户之日一次付清;(更名即到长春市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更名手续)
四、房屋交付期限
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但不得损坏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
2、甲方应于交付房屋同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印花税发票、预告登记费发票、物业维修金收据等与房屋有关证件票据交给乙方,由乙方出具收据。
3、甲方应于交付房屋同时将水费、电费、燃气费、宽带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并将单据及相关卡折交付乙方。
五、关于各项费用及过户手续
1、乙方负责办理房屋及各项产权费用更名过户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甲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更名过户费用,但应积极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证明、证件,需要房屋本人及夫妻同时出现场的,应积极配合;
3、因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甲方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日按房屋总价款3‰计算违约金给付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自接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乙方所交房款并承担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房屋交付最后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3‰的违约金。
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为乙方办理办理产权过户,每逾期1日按房屋总价款3‰计算违约金给付乙方。逾期超过1个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自接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返还乙方所交房款并承担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办理产权过户最后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房屋总价款3‰的违约金。
3、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给付房屋价款时,每逾期1日按房屋总价款3‰计算违约金给付甲方。逾期超过1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应自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日内给付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交回房屋。
4、甲方如将房屋另卖他人或由于甲方向乙方隐瞒该房屋已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及其他对乙方购房决定产生影响的重要事实,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购房款,本合同解除。
七、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和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未达成一致的,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守约方损失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费用)。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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