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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合同

发布者: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6日|分类:合同纠纷 |470人看过

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号:

 :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

 :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充分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食杂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发包给乙方经营。

二、承包期限自            日至            日止。

三、承包费:每年贰万元。

四、承包费按年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日之前。

五、乙方交纳          元承包押金,在承包期限届满,乙方按时交回食杂店并不拖欠水、电、税收、行政收费等费用后返还。

六、食杂店现有货物按进货价、空调及冰柜按购进价格转让给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时收取承包费。

2、甲方应保证所发包食杂店权属无争议、无瑕疵。

3、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经营。

4、甲方承担所发包食杂店房屋的物业费、采暖费。

5、甲方负责墙体、水、电、燃气、采暖管线等房屋设施的维修,乙方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除外。

6、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将食杂店交付给乙方。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按时支付租赁费。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食杂店转包、转借他人。

3、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征得甲方同意。装修后的不可拆除的装修物在承包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4、乙方承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税收、行政收费等费用。

5、乙方应保持房屋内设施完好,不得损坏,正常损耗除外。

6、乙方负责食杂店内及周边二十米内的卫生,包括冬季清雪。

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及时维修房屋,乙方有权自行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非甲方原因       无法经营的,甲方按剩余承包期限每月    元返还承包费。

2、乙方不按时支付承包费的,每超过一日承担应付承包费5的违约责任。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承担剩余年限总承包费30%的违约责任。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    转包、转借他人或从事违法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所收租赁不退,乙方还应承担剩余年限总承包费10%的违约责任。

4、承包期限届满,乙方未按时交回    的,以承包费二倍计收承包费。

十、任何一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守约方损失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费用)。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附: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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