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是否应对其所转移的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与上游诈骗犯罪并非共同犯罪,其转移赃款行为不是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直接原因,在其转移赃款前,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其仅应退出违法所得。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帮助上游犯罪完成了对赃款的转移和处置,应当对已查实上游诈骗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一、掩隐罪与上游诈骗犯罪的内在关联
掩隐罪使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和存续,既妨碍了司法,又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追索权,与上游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牵连犯,后罪是前罪延续犯罪,虽然主体不同,形式上被分成两罪分段处理,但两罪之间紧密关联,在法律上仍需整体进行评价。
二、责令退赔与共同侵权之刑民交叉
掩隐罪与上游犯罪之间存在民事共同侵权关系,主要体现在共同行为和共同损害两个方面,虽然帮助转移赃款的行为与上游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具有先后性,但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对上游犯罪侵害财产的不法结果的持续起到了帮助作用,即可认定前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具备“同一性”,构成共同侵权。
三、从严打击犯罪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之现实需要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犯罪活动猖獗,导致广大人民群众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大量诈骗钱款被转至境外,帮助收取、转移赃款的行为人也就成了电诈犯罪成功的关键环节,也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挽回。
如仅判令行为人退出其违法所得,而非与上游犯罪分子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则会导致行为人怠于交代其所掌握的上游犯罪分子信息,不利于打击上游犯罪。
只有责令行为人对其收取、转移的已查实被骗赃款与上游电诈犯罪分子承担相应共同退赔责任,才能体现从严打击电诈相关犯罪的决心,以实现最大程度的追赃挽损。
综上,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及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形势需要,在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责令被告人对其转移赃款承担共同退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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