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7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2021年5月,当事人将名下银行卡出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导致被害人xx等人被骗款项转入上述账户后被转移。案发后,当事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提供自己位置并等待民警到场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项,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辩护过程及结果:
辩护人在法院阶段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案情,庭审过程中指导当事人还原了到案经过,庭审后多次打电话联系法官沟通自首的认定情况,督促调取移送到案经过证明材料。
最终,当事人成功认定自首,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当事人从轻处罚后被判处底刑。
常律师温馨提示:
手机卡、银行卡一定不能以任何方式交给别人,更不能从中获取好处费。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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