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晓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0日 25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发经过:
2021年x月,当事人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导致被害人xx等人被骗款项转入上述账户后被转移。案发后,当事人经办案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因不懂法律、畏惧刑罚、心存侥幸等原因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认定其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项,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辩护过程及结果:
辩护人在检察院阶段介入,通过与案件承办检察官沟通后得知当事人因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量刑建议较高,辩护人及时向当事人进行法律讲解及心理疏导,通过七次有效的会见及沟通,当事人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最终,当事人成功认定自首,公诉机关调整了对当事人的量刑建议,法院完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当事人从轻处罚后被判处底刑,年底前即可刑满释放。
常律师温馨提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要拿未来为心存侥幸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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