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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标准

发布者:合肥一涵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678人看过


一涵法语: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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