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涵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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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发布者:合肥一涵团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658人看过

一涵法语:
       《公司法》第16条和第148条明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公司的忠实义务,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尽管如此,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该条款为效力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该条规定签订的对外担保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即使,股东决议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属该公司内部行为,不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效力产生影响。
       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在向公司高管提供借贷时,不需要审查公司的担保是否经过了公司内部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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