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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在担保人处签字,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发布者:万鹏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2月03日 14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在担保人处签字,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一、基本案情:被告3在还款协议的担保人处签字,为被告1、2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原告出借款项正是因为相信担保人

二、担保人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法院认为

被告3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3应对被告1的上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被告1、被告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并支付2015年6月12日前的利息46万元及以2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其中应扣除被告1已支付的利息18万元;

二、被告3对被告被告1、被告2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最终结果

因为将担保人拉入判决中,在后期的执行中,由于担保人给欠款人足够的压力,最终原告得到了自己的所有出借本金以及应当得到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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